按照标准,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的内容有:食品名称、配料清单;净含量和沥干物(固形物)含量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、生产日期(或包装日期)和保质期、产品标准号等,广大消费者今后购买食品将能够“一目了然”。如果消费者发现厂家的标签标识与实际品质不符,可以依法投诉。
A、 产品名称须“真名实性”
新通则不允许企业利用商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。如“早餐奶”就应该在“早餐奶”的名称旁,使用同一字号标出其真实属性名称“全脂灭菌调味乳”。而“××橙汁饮料”等名称,“橙汁”应与“饮料”字体一样大。
B、“鲜”字不能随便乱叫
凡是加热加工过的食品,其标签上一律禁止使用“鲜”字。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种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,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。可见“鲜牛乳”、“纯鲜牛乳”的标准名称按规定其实应该是“巴氏杀菌乳”等。如用进口的乳粉还原生产调味奶、酸奶、乳酸菌饮料等,按国家标准规定必须将还原奶在标签的配料表上如实标示。
C、标示生产日期不许“害羞”
新通则中明文规定,若日期标志采用“见包装物某部位”的方式,应注明详细的标注位置,不得模糊带过。
D、食品成分要标注“全家福”
新通则要求,食品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标注,所有配料都应注明。甜味剂、防腐剂、着色剂等添加剂必须标示具体名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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